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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11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 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证内项目、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右上方字、号:前6位,填写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后9位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 (三)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四)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六)有效期限:指发证之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止; (七)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及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税务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可在7月25日前依所需数量带车到 省国税局涉外税处和省地税局流转税处领取。库存积压旧版税务登记证就地销毁,不得再用。换证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另行下文通知,各 地可在另行通知下达前作好准备工作。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从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9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1996年8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 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写出书面总结,并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9月底一并上报省局。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税务登记表、国家技术监督机关 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九位码)及其他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重新填写税务登记表,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原税务登记证和登记表 一律收回,对提供证件不全或资金长期不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暂缓 发证。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漏管户,均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 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