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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20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已转
发各地。1995年,考虑到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的特殊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晋国税外发(1995)第38号、晋地税流字(1995)第21号
联合行文,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的多缴税款退还办法进行了特殊处理。鉴于目前新的征管范围已做调整,现予重申:外商投资企业改征
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办法,仍以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另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20号文所称的“文中所指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即目前的国税系统”的
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工作由地方税务系统办理。
二、各级主管涉外税收的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晋政发〔1994〕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不得越权擅自处理。
三、退税范围包括新的征管范围划分后的年度退税款及1994年、1995年度应退未退的税款。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