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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1-19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2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居民住宅房租金收入可否暂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并地税流字(1995)第45号)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改革调整到位之前,可按照原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和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 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暂缓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房管部门经租的一切用房,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