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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05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3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 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 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