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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27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据省农村开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反映,该委1995年委托各级银行发放的"拨改贷"扶贫支农资金已集中在太原市南城区地税局缴纳营业税。按照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通知精神,其纳税地点为从事受托发放贷款的各银行所在地。为严格执行税法,考虑到该
委1995年已集中缴纳营业税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省农村开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各级银行发放的"拨改贷"扶贫
支农资金的纳税地点一律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各银行所在地代扣代缴。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