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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顺县信用联社购买商品房是否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07-14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1998]第19号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农字(1998)第13号《关于企业购买商品房是否缴纳契税的批复》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6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第七条“凡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
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的规定,平顺县信用联社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购买的一座商品住宅楼应予免征
契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