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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13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1999]第5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37号《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两方合建住房征收契税问题。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合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该块地价和建资金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实质上 已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即一方以土地转让费购买房屋产权,另一方以建房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这种产权转移方式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双方均应依照契税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7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 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予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