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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03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1999]第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9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