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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私企加油站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11-01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2000]第24号

长冶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农发(2000)第12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私企加油站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 局意见。根据晋财税字[2000]44号文件精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只免征其承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加油站,所承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此复。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