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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29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2002]第1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二00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