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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30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8]280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国税税政[1998]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财监字[1998]28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在学习通报的同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以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的执法行为进行一次认认真真的对照检查,凡发现地方有擅自订立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做法要及时上报并立即纠正。
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
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财监字[1998]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人民来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自定综合税率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7年7月,湖南省宁远县政府下发《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房地产业税收清理检查的通知》(宁政发[1997]21号)和《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宁政通[1997]10号),规定根据现行税法和合理的市场价格,全县按县城、建制镇、乡村三类对私人建房行为征收私人建房综合税(即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合并征收),并确定了纳税的单位税额和各类私人建房的综合税率。1998年3月6日负责水市镇税收征管的县国税局、地税局第四征收分局以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名义和水市镇政府联合发布了贯彻县政府规定的《关于在水市镇范围内开展个人建房税建材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告》,除征收个人建房综合税外,还对建房户使用的砖、灰、石征收“建材增值税”,并将建房“税收”改为“建房税”。截止到1998年7月24日,宁远县共征收两项税款58.06万元,其中水市镇15万元。
湖南省宁远县政府采取合并税种、改变纳税人和负税人、自定综合税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群众中产生了巧立名目、随意征税的不良影响。宁远县政府现已纠正上述错误做法。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现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的错误做法提出通报批评。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严格防止类似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