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2-19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2003]第34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3]12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事业单位因撤并而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如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 为,则对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承受原合并各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3]127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 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 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 不征收契税。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