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股有关契税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2003-12-12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函[2003]第1号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土地权属免征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规定,你公司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你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中,涉及原国有划拨工业土地1880170.153平方米,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金,这种行为属于原划 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