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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15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字[1996]第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去年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普遍从用地申报、核 定税额、预缴税款,批准用地等方面加强了部门配合,有效地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拖欠税款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但在执行过程中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配合不协调,预征办法至今未能贯彻执行;有的执行《办法》不到位, 致使拖欠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将 预征税款长期不解库或将利息收入转作它用等。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办法》精神,特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的源泉预征控管工作,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和传递有关征税资料。少 数地方尚未执行预征《办法》的要立即按规定执行。对于有章不循,违犯《办法》规定造成税收流失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 责任。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征税和稽查征收双管齐下,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办事。凡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的用地项目,必须附有向县地税局预缴税款的凭证;对没有预缴税款手续的 用地项目,用地单位要按县级地税局核准的预缴耕地占用税数额到省地税局补办预缴税款手续(办公地点设在省土地局用地处),否则,省 土地管理局一律不予审批。省地税局按月将预税款划转到有关县(市)解缴入库,并将库前提取5%征收经费应留县级的一个百分点划给省土 地局,应留地(市)的一个百分点全部予以返还。 三、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在入库前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在办理税款结算时转作税款入库或全部退付给纳税人。税务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利息转作经费使用,或挪作它用。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