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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粮食厅关于农业税征粮结算价格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字[1996]第1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粮食局:
根据省物价局、粮食厅晋价农字(1996)第112号《关于调整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的紧急通知》精神,我省农业税已按新调整的中等小米定
购价格1.32元/公斤,计算分配了农业税调整任务(农业税征粮任务不变)。为了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任务圆满完成,现将农业
税征粮结算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农业税粮,粮食部门按定购价(依质论价,下同)向地方税务部门结算划转农业税款。纳税人已完成农业税粮任务,而未完
成农业税金额任务,又愿用粮食抵缴农业税的,粮食部门应予接收,作收购处理。用定购任务粮抵缴的按定购价结算,用定购以外的议购粮
抵缴的,按当地粮食部门议购结算,将税款及时划转地方税务部门。
二、粮食收购中仍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原则。同一纳税人,既有农业税征粮任务,又有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部门要先结清农业税款,再
结算定购粮价款。
三、粮食部门要将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时划转地方税务部门。一般每七天向地方税务部门结算付款一次。征收旺季每三天结算付款一次。地方
税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征收、结算情况。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结算划转税款。
四、粮食部门接收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粮和税粮任务外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可按结算总额的0.5%付给粮食部门手续费。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粮食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调,既要保证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划解、入库。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