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27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二函[2003]第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