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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21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2]第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