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7-11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2]第1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各地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1、实行地改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应为城市区划范围内的市区、郊区,包括城郊所属的乡镇、自然村。 2、市属区实行区改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应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包括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和自然村。 3、实行撤乡并镇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应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地的自然村。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变动的市县,其适用税率可暂按就近土地等级的最低定额确定,需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其行政区划变更后纳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进行调整。 四、本规定从行政区划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