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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13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2]第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 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 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 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