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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3-05-12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3]第1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
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00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