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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3-11-07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3]第2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112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北 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