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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12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4]第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
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