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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12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4]第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4〕
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审批取消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的税收管理力度,建立技术减免合同档案备查制度,加强减免税纳
税申报管理,强化技术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
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
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
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