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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纸扎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25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5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个人从事纸扎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纸作坊,无论其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其生产经营收入均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接通知后,要对当地从事纸扎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作好税款的核定和征收工 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