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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29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9]第1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的基金会在1998年清理整顿后经批准保留并重新注册的有5家:青少年基金会、扶贫基金会、科教文互助基金会、佛教文化基金会、关心
下一代事业基金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
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
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通知。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