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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08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9]第6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 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 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 8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 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