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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明确省医药总公司等系统所属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06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4]第13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精神,处理好新旧税制相互衔接的关系,使财税体制改革做到平稳 过渡,同时,考虑到省级有关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在近期内对省医药总公司、省石油总公司、省物资厅、省新华书店、省汽车工业贸易 总公司和榆次液压集团等所属企业继续实行集中交库的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上述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不得自行抵扣亏损企业亏损),按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所在地集中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各省级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要按时汇总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每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部 门依据第一条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各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对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原在基层企业利润中抵扣管理费的仍执行原办 法,但要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即在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下单列;对已经省财政厅批准实行向基层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行业(集团)公司 或主管部门仍按原办法执行;对未经批准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准扣除。 四、各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所得税。向省级财政驻厂员要按季审核所辖企业的财务报表,季度终了后15日 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征收地主管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