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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07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4]第14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4号“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 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 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 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