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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10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5]第3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严格按原山西省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税所发(1994)第4号]执行,不得擅自批准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凡具备 独立核算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就地征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我局以国税发[1994]027号文明确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试点企业56家),经我局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 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据各地反映,这一办法执行中在征收管理上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就大型企业集团合并 纳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的税收征管,规范管理费的提取和列支,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向其所属紧密层企业提取管理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总机构)及所属紧密层企业是跨省(区、市)的,其提取管理费的标准或数额,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 前列支;集团公司及所属紧密层企业均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其提取的管理费,报经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 同意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支。 提取管理费的集团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税务机关不 予批准。 二、关于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集中纳税后,可否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于年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的同时报送减免税申请,先由紧密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再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调整合 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