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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税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5-08-11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5]第50号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农发(经)字(1995)84号]悉,现就农村合作基金会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 关于起征时间的问题 税制改革前,国家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税收上曾有优惠政策,税制改革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再明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 日起,原有的一些税收优惠一律废止。所以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其它各税的起征时间应是一九九四年的一月一日。国家 税务总局的批复虽然是在1995年2月下发的,但批复所依据的税法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征税也应从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对会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国家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税,合作基金会会员所得不属上述范围,因 此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