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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27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5]第5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根据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鉴定为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于预征时统一执行33%的税率,年终汇算清缴期内,应按核实后的收入总额和核定的
纯益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确定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二、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是我省企业所得税的一项征管措施,不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所以,实施“鉴定办法”后,现
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