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对省供销社请求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请示函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8-13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31号

省供销社: 你社《关于请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社员在基层社入股取得的股息和分红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社员在县以上(包括县)供销社入股取得的股息和分红收入,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