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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16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3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
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
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