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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3-12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9号

山西省新华书店: 你店《关于我省各级新华书店所得税改由在地方上交省金库的请示》((96)晋新财字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同意你店意见, 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省级金库。请通知各基层书店,主动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联系,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