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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2-25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7]第1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
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
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
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