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06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7]第3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 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 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 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