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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1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3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有关宣传通告工作。 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专用设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设备),由总局于近期直接配发到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地市 局上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所需情况,同时结合总局配发我省156台专用设备情况,省局的配发原则是:除各地市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 外,为每个县市区局各配发一台;并为各地市局配发部分机动设备,由各地市自行安排落实到确需增配的县市区局(不得闲置)。具体配发 数量是: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各三台,忻州、吕梁、临汾、运城各四台。省局不保留设备。 根据总局要求,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所需专用设备由代理机构自行购置。总局统一配发的专用设备由各县市区局作为机 动设备留存。严禁将总局配发的专用设备转由代理机构使用,一经发现,要收回其专用设备,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批 评。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所属办税服务厅,及时做好集中开票方式的宣传工作。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 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 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 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 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不需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 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