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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国家统配煤矿和地方各类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8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字[1996]第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原省税务局晋税地发(1992)第49号关于"对国家统配煤矿和我省各类煤矿建设的职工住宅从1992年起至1995年底给予免征投 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为做好各类煤矿建设的职工住宅恢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起对新开工的煤炭职工住宅,按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1995年底已竣工的煤矿职工住宅项目要认真清理,投资单位应逐项凭竣工验收手续办理申报,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 三、对1996年续建的煤炭职工住宅,以1995年底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办理零税率结算,对1996年新增加的投资,一律按规定恢复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