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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1998]第1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转发结你们,请积极与当 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国税函(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换发新版批准证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 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和《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 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与当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 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规范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 进出口企业代码。我部于1997年10月17日发出了《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31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 起,新批准设立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l99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换证 工作将与国务院七部委的联合年检相结合;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新版批准证书仍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两种,一式3份,包括正 本1份,副本2份,其中“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副本2”由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 关、税务、外汇等手续。 新版批准证书即将启用,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批准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请你单位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1998年1月 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一律要求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登记、进出口等手续;对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5月1日起 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各地外经贸部门也将积极同各地工商、税务、外汇及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招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我部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换发新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称批准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l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换发批准证书,换证工作须与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年检相结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新发或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先向国家技术 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凭此代码到发证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四、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请各发证机关自收本通知之日起到外经贸部外资司领取新版批准证书。 六、自1998年1月1日起,各省级外经贸部门应将批准证书的发放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与外经贸部外资司联接,各级外经贸部门应及时、准 确、全面地将有关信息输入网络,关于每周末将有关信息传送给外经贸部外资司。批准证书的发放管理系统软件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委托部 EDI中心统一编制,并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制订培训计划对各省、市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培训,具体联网办法和培训办法另行通知。 七、为使新版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现就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交由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由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 海关、税务等手续。 2.“批准号”栏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 京、广州、成都、西安市的简称,如“外经贸京x x x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县(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 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3.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4.“批准日期”栏填写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5.“发证日期”栏填写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6.“企业类型”栏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7.“投资者名称”栏按中方、外方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注册地”栏应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 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出资额”栏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8.证书背面的“联合年检记录”栏自1999年开始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 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备注”栏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八、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按存根格式要求录入计算机(存根管理软件与整个批准证书管理软件为一体,在软件培训时 另发)。在全国发证系统网络实现正常运行之前,请用软盘按月报我部外资司作为项目审批备案。今后我部将根据报送备案的存根数量相应 核定各发证机关的证书领取数量。 九、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今后的管理工 作中予以重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将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管理机关资格审核办法》,该办法将另行公布。 十一、有关批准证书管理的其它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招商局: 为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根据《关于 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发第637号)、《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3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是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的 重要措施。各地外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二、上述三项工作相互关系密切,要做好衔接工作。有关工作程序是:未从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需先到技术监督部 门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程序另行通知),填入联合年检报告书企业代码栏后9位空格,然后按注册地将地区代码 (见附件一)填人前4位空格。填好企业代码及全部年检报告书内容后,按照年检的有关规定申报年检。送达各部门的年检报告书中的企业代 码以及其它全部内容必须一致。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并核对企业所填代码无误后,给企业换发批准证书,企业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三、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 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企业 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各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格式见附件二),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到外经贸部 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四、《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见附件三),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同《联合年检报告书》一并印发至各外商投资企业,现附上,请 各级外经贸部门在联合年检工作中按指标要求对《联合年检报告书》认真审核。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1995) 省市 代码 省市 代码 北京市 1100 河南省 4100 天津市 1200 湖北省 4200 河北省 1300 武汉市 4201 山西省 1400 湖南省 43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 广东省 4400 辽宁省 2100 广州市 4401 沈阳市 2101 深圳市 4403 大连市 2102 珠海市 4404 吉林省 2200 汕头市 4405 长春市 2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 黑龙江省 2300 海南省 4600 哈尔滨市 2301 四川省 5100 上海市 3100 成都市 5101 江苏省 3200 重庆市 5102 南京市 320l 贵州省 5200 浙江省 3300 云南省 5300 宁波市 3302 西藏自治区 5400 安徽省 3400 陕西省 6100 福建省 3500 西安市 6101 厦门市 3502 甘肃省 6200 江西省 3600 青海省 6300 山东省 3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 青岛市 37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 附件二 联合年检审核合格通知(格式) ×××××公司: 你公司业经我委(厅、局)联合年检审核合格。请持此通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换领批准证书。 ×××××外经贸委(厅、局)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三: 《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1.《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报告年度为1997年度,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报告期。 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2.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码原则是:前4位码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后9位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 码”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一”不需填入。 3.投资者名称:投资中方或外方超过3方,可附表填报。 4.国家(地区)代码:由录入机关填列。 5.所属行业:填写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主要业务所属行业。 6.行业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J4757——94)中小类4位码填写。其中保税区外商投资贸 易公司填列在“6390”(其它未包括的批发业)中,投资性公司填列在“9990”(其它类未包括的行业)中,其它企业均应填写与主营业务相 对应的4位行业代码。 7.企业类别:除“投资公司”外,其余5种类型只能选择一种填报。 8.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队员。 9.外籍人员人数: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10.批准日期:指企业在外经贸部门首次领取“批准证书”的日期。 11.登记日期:指企业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 12.投产开业日期:生产性企业投入生产(包括试生产)日期,非生产性企业营业(包括试营业)日期。 13.经营期限:填写“营业执照”规定的具体经营年限(如30年、50年等),不必填报经营起止时间;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填写“长期”。 14.投产开业情况: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三项只能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目选“投产开业”。 15.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地址、注册号一栏,如有多个分支机构可附纸。 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表二) 16.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或“百元人民币”,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 “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17.表二中分中、外方的指标,如企业有多个中方或多个外方的,填写合计数字。 18.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指历年累计中方以现金和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作价出资折合后的金额。中方 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应合并计算。 19.欠缴出资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20.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损益表中属于主营业务收入的项目,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均 列入销售(营业)收入。 21.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22.纳税总额:指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23.关税:指企业已缴纳关税总和。 24.利润总额: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企业本年发生的亏损,亏损用“一”表示。 25.净利润: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26.资产总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的总和。 27.负债总额;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 28.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 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29.亏损及非正常生产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30.是否已报财务年报、季报;填写“已报年报、季报”或“未报年报、季报”。 31.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处理情况:填写“全部处理”、“部分处理”或“未处理”。 32.承包经营年限:填写具体承包经营年限(如5年、10年等),不必填报承包经营起止时问。 外汇情况表(表三) 33.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 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34.外汇帐户情况 企业根据帐户的申报情况,按帐户的类别分别填报帐户个数和相同类别帐户余额的总额。 35.外汇收支情况 (1)出口应收汇金额:企业当年应收外汇金额,包括企业上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加上当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 (2)已核销金额:当年已在外汇局核销的出口收汇金额。 (3)外汇收入总计:当年实际外汇收入,包括出口已核销金额加上其他实际收到的非贸易和资本项目收入。 (4)进口付汇额: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 (5)外汇支出总计: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加上其他实际发生的非贸易、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36.借用外债情况 (1)本期借用笔数:指当年借入并实际拨付使用的对外借款笔数。 (2)期初外债余额:指上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3)期末外债余额:指当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4)逾期未还本息:指根据合同规定应于本期或本期之前偿还,但实际尚未偿还且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外债本息。 (5)本期借入外债金额:指当年新借外债的发生额; 37.外汇财务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38.外汇买卖情况 “购汇”一栏,按照外汇的支付用途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汇”一栏,按照外汇收入来源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39.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40.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 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其中“划拨投资款金额”,是指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而划拔的外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