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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05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1998]第1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8)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
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
《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