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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25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1998]第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国政府同原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继续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 有关方面磋商的结果,现通知如下: 我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于1997年8月互致照会确认,下列协定在中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79年 3月2日于北京签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88年12月2日于 北京签字)。 我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尚有待于双方完成有关法律程序 后方能生效。在该协定生效之前,我国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发生的涉及上述两项协定税收问题均应分别依照该两项协定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