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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2000-05-23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2000]第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门机构负责,作好和有关部门及银行的联系协调工作。——
二、凡境内支付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在3日内及时出具税务凭证,不得影响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各地、市应于2000年6月5日前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企业户数、征补税数额、存在问题、需补充措施等)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涉外税处。——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参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照章办事。——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OOO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