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务发票有效使用期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8-30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2003]第1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在涉外税务发票的领购、使用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以往年度印制的发票,这种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税务发票票面上的"()晋地税外字XX",其"()"是指发票的印制年度,与发票的 有效使用期限无关,在税务机关未通知作废之前,以往年度印制的发票均属于有效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接受。 二00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