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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8-20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2003]第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省局最近开展了对我省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发现部分市(地)对《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不到位,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为确保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1月3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 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予以废止。以上规章涉及地税部门的主要是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一些优惠政策,即在我省境 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据此,各市(地)对境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优惠期限是否到期,均应自2002年2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未按此期限恢复征 税的,应按规定进行补征。各市(地)在执行政策的同时,应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城市房 地产税的征收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