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8-27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发[2001]第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以县级地税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在上报市(地)地税局的同时,要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对不按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省局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使职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各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局报送受理通知和复议申请书。
三、各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在发出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局报送不予受理裁决书和复议申请书。
四、各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局报送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
五、各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复议决定的,应在发出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局报送复议决定书。
六、各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在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的三日内向市局报告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
七、各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起诉书报送市局;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报送市局;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三月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报送市局。
八、各局发生复议案件或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与市局进行研究的,须有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原告)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被告);
(三)被申请人(被告)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被告)与申请人(原告)争议的焦点;
(五)复议机关(被告)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认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九、各局审理的复议案件、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结案后十日向市局报送结案报告。结案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原告)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时间;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二)被申请人(原告);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起诉)的事实;
(四)被申请人(被告)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被申请人(被告)与申请人(原告)争议的焦点;
(六)案件处理结果。
十、各局于当年的9月5日前和第二年3月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局。各局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报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
(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即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三)今后执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一、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有关材料。
十二、各局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案应按本制度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如果不按时报送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将在季度考核评比中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三、向市局报送的复议、应诉文书均为复印件。
十四、本实施办法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十五、本实施办法中关于报告期间"三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