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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2-01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发[2003]第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及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体现"审批公开透明、服务成龙配套、办事廉洁高效、监督得力有 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 批,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凡纳税人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 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延期 缴纳税款申请。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2、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4、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延期内的筹资计划及缴税计划 6、其他影响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当出具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明。 (三)纳税人当其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银行证明。 (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五)资产负债表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七)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市(地)、省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三、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8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报送的材料进 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制作书面请示报告,随调查报告 及纳税人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复审,对不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书面答复纳税人。 四、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书面请示报告及纳税人的相关资料之日起6日内复审完毕,并作出拟准予 或者不准予延期纳税的复审意见,并通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签署复审意见后,将拟报批缓缴税款的所有材料及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的 书面请示报告,一并报送省局审批。 五、省局应当自收到市(地)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的税款请示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6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纳税的决定, 并通知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主管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已批准延期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延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并督促纳税人在期限届满后及时 足额缴纳税款。 七、主管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如有根据认为纳税人在延期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依照《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对纳税人在批 准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可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八、主管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会计统计核算。 九、县、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一级 地方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机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