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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2-02-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末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
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
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
外资金融机构。
二OO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