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01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3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 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 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 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