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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13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5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本地市局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5%。
二、省邮政局本部及省局各直属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4%。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局函[2001]70号),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
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
后年度结转。
二、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三、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