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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6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 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